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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释义—(6)食品安全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4 15:59:08   浏览:

六、食品安全

    (一)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释义』
       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统一领导,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订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中长期规划,做到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控制食品污染,减少食源性疾病,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制订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或规定;建立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推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健全肉品市场准入制度,生猪实行定点屠宰,推进牛、羊、禽定点屠宰工作;建立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控制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发挥社会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
       本条款主要检查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规划的情况。检查方法主要是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或规范性文件。
       2.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的文件或资料。
       3.市、区食品安全工作规划。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制度或规定。
       5.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资料。
    (二)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释义』
       食品监管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商贸等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密切配合,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及知识的宣传培训,加大对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落实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督管理,增加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的监督检查频次。
       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救治和控制措施,应急演练,监测与预警,应急物资储备等内容。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预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从人力、物力上做好应急准备,并做到组织、人员和措施三落实。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有效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报告体系,制定和落实食物中毒报告制度。报告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制定和落实食物中毒报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漏报、瞒报。
       本条款主要检查政府各有关食品监管部门职责履行的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方式是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主要资料』
       1.当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计划、总结。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档案。
       3.各监管部门的监督监测汇总资料。
       4.宣传培训资料(声像、图片、画册、教材、挂图、小册子等)。
       5.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总结。
       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7.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人员、物资准备情况资料。
       8.食物中毒事件年度报表、《食品卫生事件报告卡》及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资料。
       9. 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释义』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均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均应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并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强化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能掌握相关的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保持个人卫生,无不卫生习惯。
食品仓库的防鼠、防蝇、防尘、防虫、通风等卫生设施齐全并完好,环境整洁、符合卫生要求;食品与杂物分库存放,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食品存放分类分架、隔地离墙;食品储存条件(温度、湿度)符合相应食品及原料储存条件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设专门区域存放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食品等待处理物品,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视野内无苍蝇、老鼠和蟑螂等;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场所应符合相应食品加工、销售卫生要求。
       熟食销售应符合专间卫生要求。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及货款用的除外);专间内有符合要求的专用工具清洗消毒、空气消毒、洗手消毒和冷藏设施,应有独立的空调设施,确保专间内温度不高于25℃;专间内专用的工具、容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由专人加工制作;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罩;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消毒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食品生产经营者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没有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定型包装食品及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国家规定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按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标签符合标准规定;食品留样制度落实。
       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生产全过程符合要求,严格按配方投料,投料及各种工艺参数有专人记录;生产过程前后工序无交叉污染;生产设备、工具及容器清洗消毒工作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场所未见有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生产用水符合卫生标准;按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生产记录及检查记录。
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按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冷却后再冷藏;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存放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保温或在冷藏条件下存放;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洗净并消毒,使用后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定期予以处理。凉菜间和制作裱花蛋糕的场所为独立隔间,专间的卫生设施及凉菜、裱花蛋糕加工供应过程符合相应的卫生规范要求。
       集贸市场卫生要求:(1)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2)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配备农药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检测工作。(4)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
       本条款是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各类食品企业卫生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各类食品安全法规、规章、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检查方式是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及岗位职责、食品卫生各项管理制度,检查记录。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记录。
       3.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4.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质量检查记录及每批次产品检验记录。
       5.集贸市场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及岗位职责,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检查记录,每日农药快速检测结果登记资料。
    (四)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释义』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本条款主要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检查方式是现场检查。
『主要资料』
        1.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
        2. 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记录。
    (五)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要设置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释义』
       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加工操作卫生要求、自身卫生管理及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应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执行。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学校应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建筑工地食堂应建立食品卫生安全领导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如防止亚硝酸盐污染食品的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对餐饮业全面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餐饮单位按量化评分表进行量化评分分级,在餐饮服务许可证上加贴量化分级标志。按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增加对C级单位的监督频次,对C级单位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以前一年度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数量为基数,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单位覆盖率不低于95%。
        凉菜间和制作裱花蛋糕的场所为独立隔间,专间的卫生设施及凉菜、裱花蛋糕加工供应过程符合相应的卫生规范要求。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本条款是对餐饮业和集体食堂提出的自身卫生管理要求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餐饮单位监督管理的要求。检查方法是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开展餐饮业和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文件、计划及工作总结。
        2.对各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量化评分表。
        3.对各餐饮单位的监管档案。
    (六)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释义』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生产许可证编号;
     (8)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9)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本条款主要是对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提出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检查方法是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食品生产单位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资料。
        2.食品生产单位食品添加剂添加记录及每批次产品检验记录。
    (七)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
『释义』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1、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2、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
       3、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4、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5、销售的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做到:食品由专人负责销售,销售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必须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给消费者。
       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本条款是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提出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从事散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检查方式是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散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2.食品经营单位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八)政府相关部门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释义』
       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工商、食药监、公安、城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研究对策,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应采取堵疏结合、分类治理,对经帮助整改后仍达不到发放卫生许可条件要求的或拒不申请领证的,应加大惩处力度,一旦发现,坚决予以取缔。要加强对夜市、早市小吃摊点的规范管理,统一规划小吃摊点的加工经营场所,配备上下水和餐用具洗消设施。摊主应落实食品原辅料安全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餐用具清洗、洗消、保洁等食品卫生制度,确保供应的食品安全卫生、无毒无害。
        本条款是对流动食品摊贩的管理及基本卫生要求。检查方法主要是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政府组织工商、食药监、公安、城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食品流动摊贩综合整治资料。
    (九)城市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释义』
        政府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重视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逐步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工作,完善集中检疫和肉品检验制度。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售猪肉的监督检查。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严禁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肉品销售点必须能够提供定点屠宰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有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工作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本条款是对畜禽屠宰及销售的卫生管理要求。检查方法是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商务局局资料: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及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监督检查资料。
       屠宰厂(场)资料:生猪定点屠宰检验检疫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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