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4 15:59:46 浏览: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为适应工作需要,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建设,应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调查取证、办理发证、投诉接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监督工作用车辆应包括卫生监督执法车和现场快速检测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文件核编标准,结合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显得格外重要。
本条款主要检查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运转情况。检查方法是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主要资料』
1. 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成立的文件,确定编制和现有人员的文件。
2.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过程中相关图文资料。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释义』
1、政府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管理措施。
2、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抽检计划,制定并实施本地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或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3、监督监测频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日常监测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场所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进行,监测方法正确,数据真实,评价结论准确,档案资料齐全。
本条款主要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内容包括公共场所法律法规是否收集健全,有否制定针对本地区实际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或管理措施或规定,是否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进行工作总结。检查方法是查看现场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当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或管理措施或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本地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或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卫生行政部门文件)。
3.公共场所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地理位置图、公共场所平面图、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设施,以及从业人员数、名单、健康检查情况、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等。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资料和动态变化情况。
5.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所需的资料和记录,包括办证申请、监督文书等,有汇总和小结。
6.检测有检验报告,有汇总和小结。
档案要求原则上一个单位一个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内容可以按时间、地区、行业、专题项目分类归档。
(三)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释义』
1、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对外经营,“卫生许可证”须每2年复核1次,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用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掌握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的基本要求,了解本单位所属行业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旅馆、美容美发、歌舞厅、公共浴室、影剧院、游泳池、酒吧、茶座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2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每2年复训1次,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调离原岗位,调离率100%。
5、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落实各项卫生措施,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好经常性检查、日常维护和清洗消毒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冷却水、冷凝水和送风、风管、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它相关部件进行检测和评价,确保空调系统运行的卫生安全。
7、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方式、报告责任人。
本条款主要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及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的基本要求掌握情况)。检查公共用品、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以及消毒后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检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情况。检查方法以现场检查为主。
『主要资料』
1.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用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等。
2.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文件。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的登记和汇总。
4.监督文书和监测报告(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记录或卫生学评价记录)等。
(四)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及自备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释义』
1、水源卫生
(1)水源选择有以下要求: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取水点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水源水质经卫生部门全分析和卫生学评价合格。
(2)水源卫生防护
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在防护地带设有固定醒目告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无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等污染水质的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沿岸无堆放废渣、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的剧毒农药、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或从事放牧。
2、自来水厂的卫生管理
(1)有有效的企业卫生许可证。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取水、净水、清洗、消毒、检修、涉水产品采购与使用、岗位责任等制度。
(4)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5)新、改、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合格后开具的证明 (意见)书。
(6)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
(7)生产区建立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3、制水卫生
(1)制水的布局卫生
制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和单设的泵站、反应池、沉淀池、清水池的外周30米范围内无生活居住区,无渗水厕所和渗水坑,无堆放垃圾、粪便、废渣、铺设污水管道;环境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
(2)制水设备设施卫生
制水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必须满足生产需要;输水、蓄水、配水等设施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或单位自备水源的管网相连接;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设施正常运转,并有备用设施;采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并索取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生产区内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制水的所有水池内无异常漂浮物,无青苔和藻类。
4、水质检测与从业人员卫生
(1)水质检测
水厂必须建立自检水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仪器和设备;水质检测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供水规模与水质检测项目及检验频率,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检测频率的规定实施;有完整、清晰、真实可靠的检验记录,水质资料档案齐全完整;建立了水质检测结果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的制度并认真执行。
(2)从业人员卫生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池和水箱清洗的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制水、管水岗位的从业人员不得在岗位上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从业人员必须换上干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防止将生产区外的污物、污泥带入生产区。
本条款主要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和竣工验收。饮用水供水单位主要检查卫生许可是否符合《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是否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检查直接从事供水人员健康证明,是否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和污染应急报告制度,是否制定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有无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是否备有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检查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有无捕捞、网箱养鱼、停靠船只、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设置严禁告示牌。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有无生活居住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检查实验室是否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水质是否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或按照《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试行)》评分,分数符合A或B级单位的要求。
『主要资料』
1.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件。
2.市建设部门会同卫生、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的地下水卫生防护规定等有关文件。
3.本市对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制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4.饮用水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监测资料。
5.饮用水卫生监督资料。
6.自来水厂供水基本情况、设备、生产工艺、流程资料。
7.水源水保护规定和卫生部门对水厂取水点水源水质的全分析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8.自来水厂卫生管理组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饮用水卫生宣传资料。
9.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对新、改、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文书。
10.自来水厂对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制定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11.采购涉水产品时,索取的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12.自来水厂水质卫生检测档案以及向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提交的水质检测结果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
(五)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释义』
1、设施卫生
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常,并有饮水消毒设备;所用设备及管件均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接触水的设施表面光滑平整,不影响水质;所供水质感官性状良好,不含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水箱〈池〉内外应有爬梯,容积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用水量,水箱或水池不得渗漏,设有通气管和罩,开口处须高出水箱〈池〉面5cm,开口的位置与大小必须满足水箱〈池〉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并加盖上锁;二次供水设施落实2次/年定期清洗消毒制度,常规检测资料完整。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饮用水管道、大小便槽斗直接连接,溢水管与泄水管不得与下水管连通,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和污染物。
2、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和消毒,制定设施的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箱〈池〉的清洗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箱〈池〉的清洗为每年不少于2次,有清洗、消毒记录,清洗消毒后须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二次供水的卫生检测
水质必测项目为:色度、浊度、臭味及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选测项目为: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增测项目为: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水质检测结果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本条款主要考核二次供水相关设施所用材料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已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水质受到二次污染;是否有定期清洗消毒措施,并建立消毒记录台帐;是否请有资质部门进行定期水质检验,水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从事水质管理及清洗消毒的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所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和消毒设备(剂)是否索证齐全,并符合卫生要求。
『主要资料』
1.城市二次供水的基本情况资料。
2.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3.二次供水清洗人员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发放资料。
4.二次供水箱〈池〉的清洗、消毒记录。
5.清洗消毒后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