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标准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释义—(3)市容环境卫生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4 16:00:32   浏览: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释义』
       市政府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规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时应落实的工作:
       1、建立健全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
       2、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规范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3、把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4、市容环卫经费增长与城市建设和发展相适应,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要求,合理制定市容环卫经费计划,落实市容环卫经费。
       5、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全面落实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审批事宜。
       6、依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函[2002]272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促进市容环卫市场化、产业化发展。
       本条款是检查政府在管理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所做的工作。现场主要检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了解有关的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方法是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三定方案的文件。
       2.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内部管理和工作资料。
       3.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
       4.市(区)政府、各部门出台的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释义』
       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应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市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制定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随着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环卫规划同时进行调整、完善。
       本条款是检查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的主要方法是查阅相关资料。
『主要资料』
       1.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区政府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2.各市、区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政府批文。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释义』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应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的要求。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属标准范围。
       1、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平整、完好、畅通,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无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一旦出现破损、缺失应当及时限期修复;道路桥梁及其各种附属和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道路下水道等排水、排污管道,应定期疏浚、保持畅通,无垃圾堵塞现象,无井盖损坏、丢失现象;城市应加强对架空管线的管理,逐步进行入地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2、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定期粉刷、修饰,外立面无明显污迹、无残损、无脱落、无严重变色等,基本无乱张贴涂写、乱吊挂堆放、无证摊贩、店外设摊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和现象;户外广告、牌匾规范,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无破损、残缺等;居民楼房阳台屋顶应保持整洁,无乱堆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
       3、城市应建立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到位,整洁有序,车辆停放整齐;市区繁华地段应按规划设置停车场所,无机动车违章占用道路、人行道现象;废旧物资回收不得污染环境。
       4、城市废物箱、垃圾房等垃圾收集容器、设施配置齐全,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废物箱的设置,按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的标准设置。市民基本无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和现象。
       5、建成区范围内无卫生死角,小街小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和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乱搭建等违法建筑;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北方城市冬季按规定扫雪铲冰;车辆清洗、维修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建成区范围内无违章饲养畜禽现象。
       6、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城区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装置,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95%;城市夜景亮化应注重品位特色,管理良好。
       本条款主要检查的是各部门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情况,检查方法是查看现场,并查阅相关资料。
『主要资料』
       1.城区道路、街巷、下水道等市政基础设施现状图。
       2.城区道路、街巷、下水道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基本情况。
       3.城区照明、景观亮化管理基本情况。
       4.落实门前三包制度相关资料。
       5.废物箱、垃圾房、市区繁华地段停车场设置现状图。
       6.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方面的规章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释义』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江苏省的有关标准要求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城市生活的影响。
       1、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
       (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2)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发生。
       (3)城市道路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
       (4)按照环卫作业车辆核定作业标准和作业量,以清扫道路长度进行计算和设备配置,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
       2、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生活垃圾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的要求,逐步推广开展分类收集。
       (2)生活垃圾运输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生活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垃圾装运量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运输作业结束,车辆及时清洗干净;船舶运输垃圾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3、粪便收集清运要求:
       (1)粪便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收集设施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无蝇蛆孳生,基本无蝇;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收集设施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清洁,地面无粪迹、垃圾和污水;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2)粪便运输质量要求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粪便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装载容器密闭性好,运输过程中无滴漏洒落;装载适量无外溢,及时卸清;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运输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船舶运输粪便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本条款主要检查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情况,检查主要方法是查看现场和查阅相关资料。
『主要资料』
       1.城区道路清扫保洁现状图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2.清扫保洁作业队伍和管理基本情况。
       3.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洗作业管理基本情况。
       4.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清运设施设备基本资料。
       5.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清运记录、作业管理等相关资料。
       (五)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释义』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前主要分为卫生填埋、堆肥和焚烧等方式,处理场应根据处理方式,分别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200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的要求。
       (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程序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管理,建设资料齐全。
       (3)生活垃圾处理所用技术、设备应进行严格充分论证,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鼓励采用国家推荐、先进适用、成熟的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新技术工艺的应用必须有完整的生产性试验报告,要进行专门的技术评估。建设单位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当提请省级以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并报批准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4)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台帐、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
       (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要求,并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定。
       (6)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1996)要求;农用的应达到《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1987)的要求。生活垃圾堆肥(含垃圾粪便混合堆肥)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2、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求
       粪便处理除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有关粪便处理通用质量标准外,还应符合  下列质量要求:
       (1)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的有关规定。
       (2)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3)粪便处理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
       (6)医院污水的处理,符合现行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规定。
       城市粪便处理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1995)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2)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
       (3)经消化处理的污泥稳定性好,无臭味、无恶臭、不孳生苍蝇。
       (4)厂区环境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5)粪便处理厂(场)的运行管理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30-1999)执行。
       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
       本条款主要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情况,检查主要方法是查看现场和查阅相关资料。
『主要资料』
       1.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环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程资料。
       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害化评定的有关资料。 
       3.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场运行管理资料,主要包括:无害化处理场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理运行记录、环境监测报告等。
       (六)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释义』
       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和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城市公厕一般按照建成区3-5座/km2设置。无垃圾收集站时,垃圾转运站一般按1座/1.5 km2设置;有垃圾收集站时,垃圾转运站一般按1座/2.5 km2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的要求;公共厕所的建设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要求。 
       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人力方式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1.0km;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3.0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5.0km;采用中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运输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当垃圾处理设施距垃圾收集服务区平均运距大于30km且垃圾收集量足够时,应设置大型转运站,必要时宜设置二级转运站。
       公共厕所建设要求,在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卫生较高的区域,设置独立式一类标准公厕;在城市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设置独立式二类标准公厕;在其他街道和区域,可以设置独立式三类标准公厕。在大型商场、饭店、展览馆、机场、火车站、影剧院、大型体育馆、综合性商业大楼,设置附属式一类公厕;在一般商场(超市)、专业性服务机关单位、体育场馆、饮食店、招待所和区县级医院,设置附属式二类公厕。公共建筑物内一般不设三类厕所。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运行管理质量要求、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对操作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持证上岗;环境卫生有专人管理,干净整洁,基本无异味;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垃圾渗沥液及污水能按规定处理;认真填报运行记录,并及时上报汇总。
       公共厕所按建设部行业标准设置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卫生质量要求、保洁操作规程、投诉处理等,并上墙公布;环境卫生有专人管理,干净整洁,基本做到无异味,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公厕室内外地面、墙面完好无损,管道畅通,座便器、蹲位、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施完好;水冲式公厕的粪便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粪便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及其他处理措施。
       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本条款主要检查城市环卫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情况,检查方法主要是查看现场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城市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基本资料。
       2.城市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基本资料。
       (七)各类市场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释义』
       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在市场主要入口处,设立醒目的市场导购图,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公示。有专职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制度落实;农副产品市场的室内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农副产品市场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垃圾站建设符合标准要求,垃圾密闭储存、运输,日产日清,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经营食品的摊位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参见食品卫生部分)。
       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
       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本条款主要检查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情况,检查方法是查看现场。
『主要资料』
       1.城区农副产品市场分布情况。
       2.城区农副产品市场管理基本资料。
       (八)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释义』
       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2、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道路建设、临时开挖等市政施工工地应围挡,建筑工地实行封闭施工,周边设置不低于1.8m的刚性围挡,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拆迁施工工地设置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待建场地应设1.8m以上的实体围墙。
       3、施工应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放置,定期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并根据季节做好消毒灭蝇工作。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污染城市环境,不得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
       4、驶出场地的车辆应保持整洁。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
       5、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符合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制度,无偷倒乱倒现象。
       6、施工结束后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7、建筑工地的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保持厕所、洗浴间清洁。
       8、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本条款主要检查城市建筑工地管理情况,检查方法是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城区建筑工地分布资料。
       2.建筑工地管理有关资料。
       3.建筑垃圾调剂处置场基本资料。
       (九)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释义』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报告期末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成区绿地率,指报告期末建成区内园林绿地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报告期末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线管制制度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城市绿线的划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本条款检查的是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情况,检查方法是查看现场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政府批文。
       2.城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三项指标统计汇总情况及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3.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基本资料及相关管理规章。
(十)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释义』
       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清捞保洁和管理。市区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城市河道内各类船只保持船容船貌整洁,船上生活垃圾和粪便集中收集,送到岸上指定地点处理。 
       城市公共水域环境卫生应符合下列标准:
       1、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清捞保洁和管理。
       2、市区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3、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4、城市河道内各类船只保持船容船貌整洁。
       5、船上生活垃圾和粪便集中收集,送到岸上指定地点倾倒。
       本条款检查的是城市河道管理情况,检查方法是查看现场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城区河道现状图。
       2.城区河道管理相关资料。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管理员登录 /
扫描二维码